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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之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10056 2022-09-29
企业初创期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企帮帮整理了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今天企帮帮为您介绍的是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之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享受主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1)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2)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上述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上述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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